Vol. 3, No. 03 Mar. 15, 1995 The CTARL News 促進會訊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內政部台內社第920716號核准立案 統一編號:76914574 劃撥帳號:16033119 Bureau:P.O.Box 73, Taipei 100, Taiwan, R.O.C.. Staffs:P.O.Box 93, Taipei 100, Taiwan, R.O.C.. 創會長:陳實忻/BV2A,TEL/FAX:02-3677889。 理事長:林伯龍/BV5AF,FAX:04-7385893。 副理事長:楊智凱/BV2FB,FAX:02-2881070。 常務監事:陳榮燦/BV7AA,FAX:07-3227727。 秘書長:黎瓊柱/BV4OB,FAX:04-4610530。 IARU Liaison Officer:杜致勇/James Tu, BV4AS,FAX:04-2054465。 北部分會(BV1、2、3):台北市涼州街40號1F。會長/李嘉煜/BV2WA, TEL:02-5576846。 台北縣支會:康國雄/BV2HS,TEL:02-6011766,FAX:6017725。 宜蘭縣支會:莊焜亮/BV1AF,TEL:039-516514,FAX:516100。 基隆市支會:姚誌明/BV1AU,TEL:024-577640,FAX:576698。 桃園縣支會:林錫賢/BV3CS,TEL:033-678000,FAX:673632。 新竹區支會:許榮愷/BV3DV,TEL:035-310246,FAX:239175。 中部分會(BV4、5):台中市北屯區山西路2段231號(市立中興網球場地下室)。 會長/歐錦昌/BV4QA,TEL:04-2970570,FAX:2970569。 台中市支會:石智勝/BV4EV,同中部分會址。 台中縣海支會:劉昱宏/BV4TC,TEL:04-6578866,FAX:6567711。 台中縣山支會:白健誠/BV4FH,TEL:04-5287873,FAX:5280714。 彰化縣支會:林憲一/BV5DS,TEL:04-7774594,FAX:7763916。 苗栗縣支會:彭兆宏/BV4NF,TEL:037-872530,FAX:324393。 南投縣支會:涂勳業/BV5BP,TEL/FAX:049-234711。 南部分會(BV6、7、8):高雄市復興三路97巷7號。 會長/王剛賢/BV7DP,TEL:07-3343202,FAX:07-3355114。 高雄縣支會:高金田/BV7GH,TEL:07-3858592,FAX:3819335。 台南縣支會:陳俊傑/BV6BU,TEL:06-2705815,FAX:2702089。 台南市支會:陳嘉男/BV6BN,TEL:06-2260808,FAX:2212125。 嘉義市支會:許文敏/BV6AE,TEL:05-2229050,FAX:2229054。 屏東縣支會:林清輝/BV8AC,TEL/FAX:08-8323427。 澎湖縣支會:陳順發/BV9AAB,TEL:06-9262497,FAX:9264852。 東部分會 (BV8):花蓮市國聯一路170號3F (市立圖書館3F)。 會長/游國峰/BV8AB,TEL:038-354920,FAX:038-346151。 花蓮縣支會:周欽亮/BV8AH,TEL:038-651083,FAX:653073。 台東縣支會:陳高桐/BV8BC,TEL:089-550079,FAX:550279。 金門連絡處:金門金城莒光路156-1號, 主任/洪志榮,TEL:0823-25281,FAX:0823-28208。 北美洲連絡處:Sunny Lin 林勝堯/KJ5LL。 2504, Grist Mill Rd., Little Rock, Arkansas 72207,U.S.A., TEL:+1-501-2246162(H), -2279430(O), FAX:+1-501-2279431(O)。 中南美洲連絡處:Eric Lii Chang李顯基/TI2ELC。 P.O.Box 92-2450, San Antonio de Desamparados, San Jose, Costa Rica, C.A.,TEL:+(506)2506574, FAX:+(506)2508294。 加拿大連絡處:Chuck Lau劉卓念/VE3LAU。 43 South Ampton Drive, Scarborough, Ontario, Canada M1K 4V6。 會務委員會:蔡鴻彰/BV2AC,板橋市郵政12-12號,TEL/FAX:02-9665212。 QSL委員會:郭弘欽/BV2TA,台北市郵政112-16號,TEL/FAX:02-7176969。 十米FM小組:黃志祥,BV2AD/3,FAX:02-5923339。 DX委員會:吳鵬聲/BV2VA,FAX:02-9170424。 活動委員會:易永生/BV2KI,FAX:02-5323964。 獎懲委員會:李良/BV2CO,TEL:02-6837020,FAX:6829428。 出版委員會:余台平/BV2OO,FAX:02-3146980。 總會通告 ●八十四年度總會會員代表大會,謹訂於今(84)年四月九日星期日下午二時 假台中市力行路262-1號,TEL:04-2348291,救國團台中市團委會禮堂舉行, 將修訂章程並改選理監事;隨後召開第三屆第一次理監事聯席會議,推選 理事長及常務監事。 ●請本會理事監事儘速將個人身份證件正反面影本二份寄達總會彰化辦公室, 以便向管轄法院提出「法人登記」。 ●為便於收發機等器材財產列管,請各分支會團體電台,速將「電台執照」影印本 及電台設備(含收發機、電源供應器與天線)詳列清冊函送總會備查。 ●請各分會將新當選「總會會員代表」及擬推薦大會受獎人員名單,分別造冊於三月 十五日前送達彰化辦公室彙整辦理。 ●84.02.20.(84)中業龍字第316號函,轉南部分會呈送日本籍電話級火腿「北野正夫」 Mr Masao Kitano申請臨時電台呼號:BV7/JS3ABB,有效期半年,期滿得再申請。 ●84.02.24.(84)中業龍字第317號函,正本各分會暨委員會: 檢送「業餘無線電管理規則草案」乙份計九頁,請速研參惠覆。 ●84.02.28.(84)中業龍字第318號函,正本各分會,副知郵電司與電信總局監理處: 檢送本會「無線電接收電台設置申請書」等表格計三種,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暨本會法規委員會. 84.02.20.(84)中業餘法規字第001號函辦理。 四、有關SWL(QSL)卡是否得經由Bureau,請QSL委員會參考國際慣例,研議相關 條文,函送總會核辦。 ●84.03.03.(84)中業龍字第319號函,申請臨時電台呼號:BV2/JA1ADH,日本國第二級 火腿「金子雍夫」Mr Yasuo Kaneko,有效期迄本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84.03.04.(84)中業龍字第320號函,正本各分會,副知郵電司與電信總局監理處: 檢送本會修訂版「無線電接收器材設置申請書」等表格計三種,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交通部郵電司.84.03.03.電話指示案辦理。 三、本會.84.02.28.(84)中業龍字第318號函所附諸表格請自即日起停止使用。 ●84.03.04.(84)中業龍字第321號函,正本郵電司,副知監理處: 申請臨時電台呼號「BV0KWC」。 說明:依據本會北部分會函轉「私立光武工商專校」. 84.03.01.(84)光教字第072號函辦理。如附件計三頁。 電台負責人:蔡耀斌/BV2OL,期間:84.03.12-84.03.20.計九天。 ●84.03.05.(84)中業龍字第322號函,正本交通部、國防部、內政部與外交部, 副知郵電司、社會司、電信總局、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立法院張建國、洪昭男、 蘇煥智、曾振農等委員,監察院柯明謀委員,與本會各分會: 本會擬再次遠赴「東沙島」作通信實驗,特函呈鈞部贊助協調,詳如說明, 恭請鑒核。 說明:一、查本會曾於去年(83年)元月初及三月下旬,由交通部督導,國防部支援 交通,分兩次前往東沙島作通信實驗,惜均因時間匆促及人員限制等因 素,致績效未彰。然本會東沙島遠程通信之舉,已引起國際業餘無線電 界約二百萬人關切,對於宣揚我領土主權與國家政治、經濟、民主進步 繁榮,頗具成效。 二、今年(84年)二月初,「美國業餘無線電聯盟」(ARRL)「國際遠程通信新 國名諮詢委員會」(DXAC)針對「東沙島」能否成為「國際遠程新國名呼 號」(DXCC)投票。然因該會多數成員對於東沙島是否屬我政府所能管轄 頗有疑慮,故本案被否決。本會已循正常管道,再提出新文件資料,申 請該委員會重新審查。 三、內政部鑑於「東沙島」(Pratas island)領土疑義,亦曾以.84.02.28. 台(84)內地字第8403422號函正本交通部並副知本會,詳細陳述我政府 主權。本會隨即翻譯成英文,並將該文件傳送美國ARRL總部。另外,亦 取得中共「中國無線電運動協會」(CRSA)所出具「對本案無異議」之證 明文件。 六、此次東沙島通信作業將委由本會會員兼名譽理事張建國立法委員(BV2RA) 主持,並由本會榮譽會員,國際遠征知名火腿,芬蘭籍Mr Martti Laine, VR2BH/OH2BH等協助,擬於四月中旬成行,隊員有IARU遴選國內外知名火 腿約十五位,將進行為期十天的持續(接力)無線電通信實驗作業。 七、本會誠懇請求 鈞部能惠予支持,協助交通食宿等問題並祈能派員隨隊前 往督導。 ●84.03.07.(84)中業龍字第323號函,正本本會QSL委員會: 有關本會會員QSL卡分發處理問題,請依本會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決議案辦理。 說明:一、兼覆本會中部分會及監事會.84.03.07.傳真函件。 二、依據本會.83.10.02.第二屆第六次理監事會議決議,非本會會員,其QSL 卡均予以擱置且不得代轉,待其入會後始予以發送。該會議紀錄亦奉交通 部郵電司.83.11.17.郵發(83)字第03614號函「同意備查」在案。 三、本會QSL卡轉發服務以各地區分會為主,所寄送地址應由各分會公函指定 ,並須副知總會。 四、本會會員若自備SASE,亦得由QSL委員會斟酌辦理,但服務對象仍僅限本 會會員。 ●84.03.07.(84)中業龍字第324號函,正本交通部郵電司: 擬申請臨時電台呼號「BV0ARL/BV9P」,如說明,恭請鑒核。 說明:一、本會.84.03.05.(84)中業龍字第322號函副本諒達。 二、本會此次東沙島通信實驗,擬援例使用臨時電台呼號「BV0ARL/BV9P」。 領隊:張建國/BV2RA,電台負責人:林伯龍/BV5AF, 活動執行長暨聯絡人:吳鵬聲/BV2VA,活動期間:84年04月,計一個月。 ●84.03.07.(84)中業龍字第325號函,正本郵電司: 擬申請臨時電台呼號「BV0FMT」。電台負責人:黃志祥, BV2AD/3。 期間:84.03.24.-84.03.30.計七天。 ●84.03.08.(84)中業龍字第326號函,正本南部分會: 貴分會申訴有關本會QSL卡分發處理問題,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二、有關本會QSL卡分發問題,請參照本會.84.03.07.(84)中業龍字第323號函 規定辦理。 三、有關本會會員自備SASE部份,原則同意由QSL委員會斟酌轉發。但其會員 資格審查,須由各所屬分會或會務委員會出具公函證明,並須副知總會 秘書處。 ●84.03.09.(84)中業龍字第327號函,正本郵電司,副知電信總局監理處: 申請「東沙島遠程通信隊」,芬蘭籍火腿Mr Martti Juhani Laine/OH2BH, Mr Petri Juhani Laine/OH2KNB, 美國籍火腿Mr Timothy B Totten / KJ4VH等三人 之臨時電台呼號。 ●84.03.10.(84)中業龍字第328號函,正本郵電司,副知內政部社會司與監理處: 檢送本會致ARRL DXAC複議「東沙島」(PRATAS ISLAND)(電台呼號縮稱:BV9P) DXCC 等相關函件計五頁,請核備。 說明:依據 鈞司.84.03.07.郵發(84)字第00801號函辦理。 ●84.03.16.(84)中業龍字第329號函, 申請下列日本籍持有日本國Class B (Advance class) 執照火腿之我國臨時電台操作 呼號:Mr Masafumi Oikawa 岌川雅文,BV2/JG1EGG; Mr Kuniyasu Miyakoshi 宮腰 邦康,BV2/JQ1VNM。 ◆八十三年第二次業餘無線電信人員資格測試委員會.84.02.10.八三(二)測字第015號函 ,正本本會: 檢送八十三年第二次業餘無線電信人員資格測試,「電學概要及無線電學概要」、 「交通地理常識」、「電信基本法規及國際無線電規則有關業餘部分」、「通信英語」 、「電碼發報」等五科試題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二、本會依例檢送本項測試有關試題供貴會存查,至於試題標準答案部分,則 不便提供,謹致歉意。 ◆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正本本會,副知電信總局監理處: 貴會所提「無線電收聽愛好者管理要點」草案,應予存查。 說明:復貴會.84.01.22.(84)中業龍字第199號函。 ◆郵電司.84.02.24.郵發(84)字第00631號函,正本本會,副知監理處: 貴會訂於四月九日於台中市舉行年會期間,申請設立臨時電台案,同意辦理, 復請查照。 說明:一、復貴會.84.02.18.(84)中業龍字第313號函。 二、同意指配臨時紀念電台呼號:BV95ARL, 使用期間:84.04.06-84.04.11.計六天,負責人:林伯龍/BV5AF, 應請使用已開放諸業餘頻率。 ◆內政部.84.02.28.台(84)內地字第8403422號最速件函, 正本交通部, 副知郵電司、地政司與本會:關於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函請提供東沙島主權 歸屬證明函件一案,復請查照。 說明:一、依據本部地政司案陳復貴部郵電司.84.02.16.郵發(84)字第0499號 函辦理。 二、東沙島位於東經一百十六度四十三分北緯二十度四十二分,中隔約 二四0浬之南海北部海域與台灣相望,其間並無任何突出海面之島礁。 以其地當世界航運之要衝,秦統一中國後,即為國人往來東南亞各國必 經之地,故此島為我國領土,史有明載。清光緒三十三年(1907)日人 西澤吉次曾登島侵佔,經政府涉後,以十三萬元收回主權。 1925年我政府在島上建氣象台,後又設立燈塔,以利航行。1927年起由 海軍派兵駐守該島。二次大戰期間該島為日軍佔據,島上設施悉遭盟軍 摧毀,1946年我海軍接收後,先恢復氣象台,次年設立管理處。 1990年二月,管理業務交由高雄市接辦。 由上簡介,可知數百年來東沙島主權,一直是中國所有。中華民國成立後 ,此島仍為我國管轄。1949年中國共產黨叛亂,大陸失守,政府撤退來台 ,中國分裂成兩個政治實體,惟東沙島迄今仍為中華民國軍隊駐守,故其 主權一直是中華民國所有。 ◆郵電司.84.03.07.郵發(84)字第00801號最速件函,正本本會, 副知內政部地政司、交通部航政司: 貴會向美國業餘無線電聯盟ARRL DXAC申請東沙島BV9P DXCC複議;所需東沙島 主權歸屬等證明函件,請依內政部.84.02.28.台(84)內地字第8403422號函示 辦理美譯--(副本諒達)請查照。 說明:復貴會.84.02.11.(84)中業龍字第312號函。 ◆交通部電信總局.84.03.09.八四-監二一-一六(三七)號函,正本東部分會台東縣支會 ,副知本會: 核發業餘無線電台架設許可證。 指配電台呼號: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東部分會台東縣支會(BV8YB)。 架設許可證序號:067097。 ◆郵電司.84.03.10.郵發(84)字第00868號函,正本本會,副知電信總局監理處: 指配日本籍業餘無線電信人員「 金子雍夫」君 Mr Yasuo Kaneko在台操作業餘無線 電臨時呼號 BV2/JA1ADH,並核還貴會.84.03.03.(84)中業龍字第319號申請書乙份, 請查照。 ◆交通部.84.03.14.交郵八十四字第017470號函,正本國防部、內政部與外交部, 副知本會、張建國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CTARL申請組織國際遠程通信隊赴東沙島通信活動, 以宣示領土主權乙案,請惠予卓見憑辦,請查照。 說明:三、本次活動依來函所示,將由該會會員兼名譽理事張建國立法委員(BV2RA) 主持,成員包括「國際業餘無線電聯盟IARU」所遴選國內外知名業餘人士 約十五位組成,有關交通食宿等問題,建議援例惠請國防部予以協助。 ◆郵電司.84.03.14.郵發(84)字第00890號函,正本本會: 私立光武工商專校配合校慶活動,申請設置業餘臨時電台案,同意辦理, 請查照轉知。 (說明:)指配呼號:BV0KWC,負責人:蔡耀斌/BV2OL,時間:84.03.12-84.03.20.。 ◆國立台灣大學.84.03.14.(84)校學字第2880號函,副知本會: 學生社團「業餘無線電研習社」二週年社慶,擬申請設立校園臨時電台。 (說明:)負責人:康鍾裕/BV2DR,時間:84.03.25-84.04.07,呼號:BV0NTU。 ◆郵電司.84.03.15.郵發(84)字第00949號函,正本本會,副知監理處: 貴會「十米波FM,愛好小組」申請設置臨時電台通信一案,同意辦理。 說明:二、同意指配臨時電台呼號:「BV0FMT」, 電台負責人:黃志祥, BV2AD/3, 設置地點:桃園縣中壢市仁和街15-1號13F, 時間:84.03.24.-84.03.30.計七天。使用已開放諸業餘頻率。 ◇本會「會友聯誼委員會」主委兼中部分會台中縣海線支會副支會長,良航通商企業 (股)公司董事長楊慶隆先生,不幸於.84.03.04.病逝,享壽62歲,喪祭訂於.84.03.21. 上午11時於台中港區舉行。 ◇本會會員兼「中華業餘人造衛星協會」理事,高雄縣信元實業(股)公司(台灣鋁門) 董事長呂昭雄/BV7FC慈母喪,訂於三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公祭,享壽76歲。 各地分支會簡訊 東部分會花蓮縣支會,於.84.03.11.舉行成立大會,首任支會長 周欽亮/BV8AH, 執行長 楊樹山/BV8MB,會員代表 游國峰/BV8AB,備取 彭房進/BV8CC。 台東縣支會於.84.03.12.正式成立,支會長 陳高桐/BV8BC,執行長 陳榮達/BV8CN, 代表 陳高桐/BV8BC。 北部分會於二月二十六日星期日下午二時,假台北市立圖書館總館,台北市建國南路 二段125號11F,召開北區會員大會及改選會員代表與分會長,由李嘉煜/BV2WA新任 分會長。 台北市政府衛生局.84.03.14.(84)北市衛三字第13724號最速件函及.84.03.15.(84) 北市衛三字第013813號最速件函,正本本會北部分會: 北部分會支援台北市衛生局「重大災害發生時緊急醫療聯絡網路」作業,訂於三月十八 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正式演習。 南部分會,於二月二十三日星期四下午九點假高雄市勞工中心敬老亭召開工作會議。 並訂於三月十九日星期日下午二時,於同一地點舉行南區會員大會,推選總會會員代表。 新竹支會於.84.02.18.下午七時,假新竹市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會議室開會,推選會員 代表計正取二名:劉思鏞/BV3AN,林健弘/BV3AO,備取:邱泰勳/BV3DL。 台中市支會訂於.84.04.09.10:00AM,假台中市救國團禮堂舉行成立雞尾酒會,歡迎 會員(友)參加,免費宴客。 活動委員會 訂於84.03.28-84.04.06赴澎湖縣(BV9A地區)舉辦IOTA DX-pedition活動,已報准先行 使用「BV9AYA」澎湖縣支會團体電台呼號。參加者計有吳尊周/BV2AP、易永生/BV2KI、 蔡耀斌/BV2OL、杜致勇/BV4AS、白健誠/BV4FH、陳銳軍/BV4MU、呂昭雄/BV7FC與日本籍 Mr Yukihiro 出口幸廣/JI6KVR。歡迎參加,費用請自理。 DX委員會 預定於四月中旬赴東沙島(BV9P)作十天的DX-pedition活動,有關作業正積極進行中。 參加人員計有(領隊)張建國立法委員/BV2RA、(副領隊)林伯龍/BV5AF、 (執行長)吳鵬聲/BV2VA、黎瓊柱/BV4OB、歐錦昌/BV4QA、吳尊周/BV2AP、郭弘欽/BV2TA 、杜致勇/BV4AS、白健誠/BV4FH、呂昭雄/BV7FC、易永生/BV2KI、陳建中/BV2DD、 黃國琳/.BV7BK、Martti Juhani Laine / OH2BH、Petri Juhani Laine / OH2KNB 、Timothy B Totten /KJ4VH、Michiaki Watanabe / JH1KRC。 使用電台呼號:「BV0ARL / BV9P」,簡稱「BV9P」。參加者援例需檢附身份證件及 主管官署安全查核資料。歡迎參加,一切費用請自理。 會員來鴻 中部分會教學組長 賴瑞宗/BV4HO.84.03.02.傳真函: 在八十三年第二次業餘無線電信人員測試,「電學及無線電學概要」試題中,選擇題 第四題,題目內容:4. SCR的構造是由(1)單一接面所構成,(2)由二個二極体並聯而成 ,(3)由二個NPN電晶体結合而成。答案應是:由NPN與PNP二個電晶体結合而成,或由二 個二極体串聯而成。 無線電收聽愛好者管理要點 (草案) (接上期) 七、SWL識別碼(ID)之發給: SWL識別碼(ID)開頭為'BW',次接區域編號,後接流水序號: 1、持有CTARL北部分會(辦事處)會員證者:以1,2,3編起,如BW-1-00001。 2、持有CTARL中部分會(辦事處)會員證者:以4,5編起,如BW-4-00001。 3、持有CTARL南部分會(辦事處)會員證者:以6,7編起,如BW-6-00001。 4、持有CTARL東部分會(辦事處)會員證者:以 8編起,如BW-8-00001。 5、居住在臺灣離島地區之會員,以9編起,如BW-9-00001。 6、不屬上述地區者:概依照CTARL總會號碼編起。 八、SWL證照每三年應更換一次,並得酌收費用。 九、第三條第(2)項,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人員者,其接收機型號應一起列明在電台 執照內。未取得電台執照者,必需向當地CTARL分會(辦事處)重新申請設立接收電台。 十、經由CTARL各分會(辦事處)核准設立之SWL電台人員名冊,由各分會(辦事處)造冊 分送CTARL總會及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備查。 十一、SWL接收機之技術規範須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標準。 SWL電台除已持有業餘無線電台執照者外,其設備不得包含發射裝置。 十二、電信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可至SWL電台檢查其裝備之技術規範是否符合規定, SWL電台持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電信監理機關在執行本條之權利時須出示其相關證照。 十三、SWL電台接收到任何求救、緊急通信,必需無條件迅速向有關機關通報,以便 採取有效之措施。 十四、SWL電台接收任何信息,不得接受報酬或物質上的補償,直接或間接付費,或是 期約。 十五、持有SWL電台人員應依照通信監聽法之規範,不得接收供公眾收信及天文、業餘 等業務外之通信,如在無意中接收到不該知道之信息,不得轉述(致)第三者, 或作為任何其他目的,或據為己用。 十六、不得利用SWL電台做任何商業用途。 十七、各SWL人員需負責保證電台裝備不讓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危害國 家利益之情事。 申請設立SWL電台時,申請人必需立下切結書。 十八、SWL電台所有之裝備不得任意毀壞或允許其他人員破壞。 十九、SWL人員不得使用SWL電台裝備作違反本國民法、刑法之工具。 二十、SWL證照應懸掛在明顯易見之處,以便接受檢查。 二十一、在國家進入緊急動員狀態下,各SWL電台應依照政府之指示,關閉電台並停止 操作。政府有權徵召SWL電台裝備。 二十二、作移動之SWL人員必需攜帶SWL電台證照,以便備查。 二十三、罰則: 1、違反“通信監察法”者,概由CTARL各分會(辦事處)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法辦。 2、違反“民法”或“刑法”者,由CTARL各分會(辦事處)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 法辦。 3、違反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項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或吊銷SWL電台證照。 4、未經允許設立SWL電台者,由CTARL各分會(辦事處)函請總會核轉電信監理機關辦理。 5、違反第八條電台證照到期未予更新,經通知不理會者,先予以警告;再不更新者, 吊扣其SWL證照三年。 二十四、本管理要點自公佈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1995.01.13. 法規委員會 歐錦昌.BV4QA.)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Chinese Taipei Amateur Radio League 無線電接收器材設置申請書 (依據交通部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辦理) ┌────────────────┬──────────────────┐ │申請者姓名: │接收機廠牌:1) │ │(中文) │2) 3) │ │(英文) │4) 5) │ ├───────┬────────┼──────────────────┤ │身份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接收機序號: 1) │ │ │民國 年 │2) 3) │ │ │ 月 日 │4) 5) │ ├───────┴────────┼──────────────────┤ │ 通信址、電話、傳真機: │頻率範圍與收信類別: 1) │ │ │2) 3) │ │ │4) 5) │ ├────────────────┼──────────────────┤ │CTARL會員證編號: │使用天線種類與離地高度: │ │ │ │ │ │ │ ├────────────────┼──────────────────┤ │擬設置地址與電話: │附屬裝備:(TNC、MODEM) │ │ │ │ │ │ │ ├────────────────┼──────────────────┤ │備註欄: │其他相關配備記事: │ │ │ │ │ │ │ ├────────────────┴──────────────────┤ │ 以下各欄由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各地區分會經辦人填寫。 │ ├────────────────┬──────────────────┤ │審查經過: │接收證照編號: │ │ │BW -- -- │ ├────────┬───────┴┬─────────────────┤ │通信委員會簽章:│分會總幹事簽章:│分會長簽章: │ │ │ │ │ │ │ │ │ ├────────┴┬──────┬┴────┬─────┬──────┤ │接收證照換發紀錄:│1. │2. │3. │4. │ ├─────────┴──────┴─────┴─────┴──────┤ │註:一、本申請書一式三份,一份送總會,一份留分會, │ │ 一份由申請人自存。 │ │ │ │ 「分會關防」 │ │ 二、請附一吋正面脫帽照片一張,背面註明姓名。 │ │ 三、本申請書除簽(印)章外可用A4紙張影印。 │ │ 四、本接收證照有效期三年,期滿應換發。 │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 └───────────────────────────────────┘ (Form: SWL-1)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Chinese Taipei Amateur Radio League 無線電接收器材操作切結書 (依據交通部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辦理) 本人____________申請設置無線電接收器材,在操作期間同意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不得作為商業之用途。 二、不得接收供公眾通信以外之通信。如在無意中收聽到上述信文,不得據為己有 或轉述他人知悉。 三、保證該等接收器材不讓有心人士加以利用,作為危害社會治安或危害國家利益 之行為。 四、本人將愛護設立無線電接收站台之各項裝備。 五、保證不使用接收器材裝備做違反本國民法、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工具。 六、保證當國家進入緊急動員狀況時,將遵照政府指示停止操作並接受政府對本人 所有各項無線電接收裝備等器材之徵召使用。 七、本人所有無線電接收器材之設置不包含發射裝備。 如違反上列規定,本人無條件同意「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所為之警告、 吊扣或吊銷接收證照編碼等之處分。並對違反通信監察法、民法、刑法及其他相 關法規部份由本人自行負一切法律責任。 此 致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切結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監護人:_________________簽章 (未成年之無線電器材設置者其監護人應會簽)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Form: SWL-2) 修訂本會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二、為配合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業務,本會於左列諸 地區設置分會(以下簡稱分會),其名稱如下: (一). 北部分會:涵蓋台北市及宜蘭,基隆,台北,桃園與新 竹等縣市行政區域。 (二). 中部分會:涵蓋苗栗,台中,彰化,南投與雲林等縣市 行政區域。 (三). 南部分會:涵蓋高雄市及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與澎 湖等縣市行政區域。 (四). 東部分會:涵蓋台東,花蓮等縣市行政區域與東部離島 地區。 (五). 金門與馬祖等離島,得成立獨自分會。 三、分會轄區所屬縣(市),得設置支會,定名為OO分會OO縣(市) 支會(以下簡稱支會)。 四、分(支)會之任務如左: (一)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二) 辦理該地區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三) 協助會員合法參與各項業餘無線電活動。 (四) 推動社會服務,參予社會急難救助。 (五) 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業餘無線電之法令。 (六) 協助辦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務工作。 五、分(支)會受本會之指揮督導,係本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以 本會名義行之。 六、分(支)會置分(支)會長一人,由理事長就各該轄區內會員中 遴選之。副分(支)會長一人,總幹事(幹事)一人,常務委員 (委員)七人,由分(支)會長就轄區會員中遴選,報經本會理 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七、分(支)會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 算統籌支應。 八、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 時亦同。 「註」:一、縣(市)支會所轄鄉鎮行政區域,得報准本會設立 「連絡處」。 二、各分支機構得接受捐贈,請以本會名義行之。 (內政部.84.02.28.台(84)內地字第8403422號函譯文) Clarification on the status of Tung Sha Island (Pratas) Tung Sha Island, located at 20(42'N 116(43'E is in the northern portion of South China Sea 240 miles from Taiwan, in between having no protruding rocks above sea level. As an important junction of world shipping, the island has been frequented by the Chinese people traveling to and fro Southeast Asia countries ever since Emperor Chin (who built the Great Wall) unified China. History clearly records the island as Chinese territory. In 1907 during the Manchu dynasty, a Japanese named Nishizawa Yoshiken had landed on the island and occupied i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managed to recover sovereignty by paying 130,000 yuan through negotiations. In 1925 our government established a weather observatory on the island, and later on, added a lighthouse to facilitate shipping. In 1927 a Chinese Naval detachment was assigned to the island. During World War II the island was occupied by the Japanese military and what little infrastructure left there had been destroyed by the Allied Force. In 1946 our Navy took over the island, restored the weather station and, in the following year, set up an administrative office. In February 1990, the island came under the jurisdiction of the city of Kaoshiung (BV7 land). The above serves to prove Tung Sha island has been Chinese territory for several hundred years and has been administered accordingly since the founding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in 1911). In 1949 the Chinese Communists overran the Mainland forcing the nationalist government to relocate in Taiwan. China has thus split into two political entities. Nevertheless, Tung Sha island remains an integral part of R.O.C. with a garrison.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The above is contained in a letter #8403422, dated February 28, 1995 from the L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on Taiwan, Signed by Minister Huang Kun-Hui, the Ministry of Interior. --------------------------------------------------------------------------------------------- (translated into English by Shane Tang, BV2FA. 1540h Feb.28.1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