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收聽愛好者管理要點

一、目的:

    為使國內無線電收聽愛好者有一遵循準則、政府能作有效管理。

二、名詞解釋:

    1、無線電收聽愛好者:利用無線電通信裝備,接收供廣播收聽、業餘無線電通信業務等

      信息之研究者及愛好者(SWL)。

    2、主管機關:任何政府部門或業務機關負責履行國際電信公約及其附屬規則之義務者。

    3、無線電:適用於利用無線電波之通稱。

    4、無線電波:任何頻率在3000GHz以下,不用傲真波導而傳播於空中之電磁波。

    5、無線電天文術:根據收自宇宙無線電波之天文學。

    6、廣播業務:供一般公眾可直接接收而發送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此項業務可包括聲

      音發送、電視發送,或其它方式之發送。

    7、衛星廣播業務:利用太空電台發送或重行發送信號,以供公眾直接接收之一種無線電

      通信業務。

    8、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為科學、技術或其它目的用,而提供傳送高度精確之指配

      頻率、時間、信號、或包含兩者,以作一般接收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

    9、業餘業務:純因個人興趣,有志於無線電技術,以及不含營利企圖之業餘者,用以自

      習、相互通信與技術探討之一種無線電通信業務。

    10、無線電天文業務:涉及使用無線電天文之一種業務。

    11、電台:在一地點從事無線電通信業務或無線電天文業務所需之一部或數部發射機或接

      收機,或發射機與接收機之組合,包括附屬設備在內者。

    12、公眾通信:為公眾服務之電信局及電台所必需接受而發送之任何電信。

三、資格之取得:

    1、凡中華民國國民,不限年齡,都可向「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CTARL)各地分

      ()會提出申請,經核准後即可取得SWL之資格。

      未成年之SWL人員所負之責任義務概由監護人承擔。

    2、任何持有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信人員操作資格者,皆可自動取得SWL電台之資格。

    3、外國人不得申請在本國設立SWL電台;除非該外國人持有一合法業餘電台執照及我國

      居留權,並且該外國人之主管機關和本國之主管機關之間訂有「業餘無線電互惠協

      定」者。

      (但經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收聽頻率及收聽業務:

      1SWL的頻率主要以廣播頻段為主。

      2、業餘無線電頻率及業務。

      3、開放供公眾接收之新聞業務;如各通信社之RTTY文字新聞。

      4、開放供公眾收信之新聞、氣象資料及圖片。

      5、有關天文研究方面之業務。

      6、以上“15條”包含衛星頻段。

      7、頻段如下:

    (1)廣播部份:

    148.5-283.5KHz

    540-1605KHz

    2300-2495KHz

    3230-3400KHz

    3900-4000KHz

    4750-4995KHz

    5005-5060KHz

    5950-6200KHz

    9500-9900KHz

    11650-12050KHz

    13600-13800KHz

    15100-15600KHz

    17500-17900KHz

    21450-21850KHz

    25670-26100KHz

    47-68MHz

    68-72MHz

    76-108MHz

    470-890MHz

    2500-2655MHz

    2655-2690MHz

    11.7GHz-12.75GHz

    (2)業餘部份:

    1800-2000KHz

    3500-3900KHz

    7000-7100KHz

    10100-10150KHz

    14000-14350KHz

    18068-18168KHz

    21000-21450KHz

    24890-24990KHz

    28000-29700KHz

    50-54MHz

    144-146MHz

    430-440MHz

    1260-1300MHz

    2400-2450MHz

    5610-5725MHz

    10.0GHz-10.5GHz

    (3)標準頻率與時間信號業務頻率。

    (4)散佈在MFHFVHFUHFSHF等供公眾接收之業務頻率。

    五、所有SWL人員必須加入CTARL「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為會員,如此才能方

    便政府管理SWL業務,並符合實際需要。

    六、執照之申請:

      1、申請SWL申請書 份,並附上CTARL會員證。(得向各地電信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2、申請核准後向合法廠商申請購買裝備。接收機之數量並不限制。

      3、申請書必須列明:

      1)廠牌。(2)型式。(3)頻率範圍。(4)收信類別。(5)使用之天線。

      (6)其他附屬之裝備,如"TNC""MODEM"…等。(7)機器序號。

    七、SWL識別碼(ID)之發給:

      SWL識別碼(ID)開頭為 'BW',次接區域編號,後接流水序號:】

      1、持有CTARL北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1,2,3 編起,如 BW-1-00001

      2、持有CTARL中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4,5 編起,如 BW-4-00001

      3、持有CTARL南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6,7 編起,如 BW-6-00001

      4、持有CTARL東部分會會員證者:以 8 編起,如 BW-8-00001

      5、居住在臺灣離島地區之會員,以 9 編起,如 BW-9-00001

      6、不屬上述地區者:概依照CTARL總會號碼編起。

     

    八、SWL證照每三年應更換一次,並得酌收費用。

    九、第三條第(2)項,取得業餘電台執照人員者,其接收機型號得一起列明在電台執照

      內。未取得電台執照者,必須向當地CTARL()會重新申請設立接收電台。

    十、經由CTARL各分()會核准設立之SWL電台人員名冊,由各分()會造冊分送

    CTARL總會及當地電信監理機關備查。

    十一、SWL接收機之技術規範須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技術標準。SWL電台除已持有

    業餘無線電台執照者外,其設備不得包含發射裝置。

    十二、電信監理機關在必要時,可至SWL電台檢查其裝備之技術規範是否符合規定,

    SWL電台持有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檢查。

    電信監理機關在執行本條款之權利時應出示其相關證照。

    十三、SWL電台接收到任何求救、緊急通信,必須無條件迅速向有關機關通報,以便

      採取有效之措施。

    十四、SWL電台接收任何信息,不得接受報酬或物質上的補償,直接或間接付費,或是

      期約。

    十五、持有SWL電台人員應依照通信監聽法之規範,不得接收供公眾收信及天文、業餘

      等業務外之通信,如在無意中接收到不該知道之信息,不得轉述(致)第三者,或

      作為任何其他目的,或據為己用。

    十六、不得利用SWL電台做任何商業用途。

    十七、各SWL人員須負責保證電台裝備不讓有心人士利用,作為危害社會治安及危害國

      家利益之情事。

      申請設立SWL電台時,申請人必須立下切結書。

    十八、SWL電台所有之裝備不得任意毀壞或允許其他人員破壞。

    十九、SWL人員不得使用SWL電台裝備作違反本國民法、刑法之工具。

    二十、SWL證照應懸掛在明顯易見之處,以便接受檢查。

    二十一、在國家進入緊急動員狀態下,各SWL電台應依照政府之指示,關閉電台並停止

      操作。政府有權徵召SWL電台裝備。

    二十二、作移動之SWL人員必須攜帶SWL電台證照,以便備查。

    二十三、罰則:

    1、違反“通信監察法”者,概由CTARL各分()會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法辦。

    2、違反“民法”或“刑法”者,由CTARL各分()會函請總會核轉有關機關移送法辦。

    3、違反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二十二項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或吊銷SWL電台證照。

    4、未經允許設立SWL電台者,由CTARL各分()會函請總會核轉電信監理機關辦理。

    5、違反第八條電台證照到期未予更新,經通知不理會者,先予以警告;再不更新者,

      吊扣其SWL證照三年。

    二十四、本管理要點自公佈日起施行。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1995.01.13.法規委員會 歐錦昌.BV4QA.)

    「註」﹕1)、本要點經本會.84.01.15.第二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審查通過。

      2)、交通部郵電司.84.02.20.郵發(84)字第00298號函同意存查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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