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選舉辦法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
修訂版)一、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訂定之。
二、
大會代表之產生,依左列分區以集會之方式選舉之﹕三、大會代表之選舉
,得按每十名會員推選出一名會員代表之比例,及每一縣市至少有一名會員代
本條保留名額
,係指該縣市所屬會員人數應達六名,始得保留。但各等級執照會員所推選出之會員代表名額總數不得超過全部之二分之一。
有關縣市所屬會員之認定
,依會員之戶籍地址為之。四、大會代表之任期二年
,於任期屆滿前一個月內辦理改選,連選得連任.五、大會代表如喪失會員
(會員代表)資格者,即喪失其大會代表資格.六、分區選出之大會代表如缺額達各該區應選名額半數時
,應行補選,經補選選出之大會代表,其任
七、各區選舉大會代表日期應於選舉日之七日前通知會員參加
,並由本會理事會指定人員召集或
八、大會代表之選舉票
,得由各分級組織印製並加蓋圖記及本會監事會指派之監事印章後生效.九、各區大會代表之選舉結果及當選代表名冊應於選舉完畢後
,七日內送本會彙提理事會審查通
十、本辦法未規定事項
,悉依本會章程及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十一、本辦法經理事會通過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
,變更時亦同.「註」:
一、本辦法經第三屆第五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准內政部核備。
內政部核准文號:85.07.08.台(85)內社字第8520538號函。
二、本會團體會員之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得由本會秘書處比照辦理。
三、本辦法乃為配合「分級組織」暨「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之公布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