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二、為配合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業務,本會於左列諸地區設置分會 (以下簡稱分
三、分會轄區所屬縣
(市),得設置支會,定名為OO分會OO縣(市)支會(以下簡稱支會)。四、分
(支)會之任務如左:(
二) 辦理該地區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三) 協助會員合法參與各項業餘無線電活動。(
四) 推動社會服務,參予社會急難救助。(
五) 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業餘無線電之法令。(
六) 協助辦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務工作。五、分
(支)會受本會之指揮督導,係本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六、分
(支)會置分(支)會長一人,由本會會長就各該轄區內會員中遴選之。副分(支)會長一人,七、分
(支)會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八、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本「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
內政部.84.03.27.台(84)內社字第8407929號函暨.87.05.19
內政部.台(87)內社字第8717062號函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