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分支機構組織簡則

一、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二、為配合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業務,本會於左列諸地區設置分會
(以下簡稱分

    會)。其名稱如下:

    1. . 北部分會:涵蓋台北市及宜蘭,基隆,台北,桃園與新竹等縣市行政區域。
    2. . 中部分會:涵蓋苗栗,台中,彰化,南投與雲林等縣市行政區域。
    3. . 南部分會:涵蓋高雄市及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與澎湖等縣市行政區域。
    4. . 東部分會:涵蓋台東,花蓮等縣市行政區域與東部離島地區。
    5. . 金門與馬祖等離島,得成立獨自分會。

三、分會轄區所屬縣(),得設置支會,定名為OO分會OO()支會(以下簡稱支會)

四、分()會之任務如左:

    ()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 辦理該地區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 協助會員合法參與各項業餘無線電活動。

    () 推動社會服務,參予社會急難救助。

    () 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業餘無線電之法令。

    () 協助辦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務工作。

五、分()會受本會之指揮督導,係本會內部組織,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六、分()會置分()會長一人,由本會會長就各該轄區內會員中遴選之。副分()會長一人,

    總幹事(幹事)一人,常務委員(委員)七人,由分()會長就轄區會員中遴選,報經本會理事

    會通過後聘任之。

七、分()會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八、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九、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本「分支機構組織簡則」經 內政部.84.03.27.(84)內社字第8407929號函暨

.87.05.19內政部.(87)內社字第8717062號函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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