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事處組織簡則

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辦事處組織簡則

. 本簡則依本會章程第五條訂定之.

. 本會於左列諸地區設置辦事處(以下簡稱辦事處),其名稱如左:

    (). 北部辦事處:涵蓋台北市及宜蘭,基隆,台北,桃園與新竹等縣市行政區域.

    (). 中部辦事處:涵蓋苗栗,台中,彰化,南投與雲林等縣市行政區域.

    (). 南部辦事處:涵蓋高雄市及嘉義,台南,高雄,屏東與澎湖等縣市行政區域.

    (). 東部辦事處:涵蓋台東,花蓮等縣市行政區域與東部離島地區.

    (). 金門與馬祖等離島,得成立獨自辦事處.

. 辦事處之任務如左:

    () 執行本會交辦事項。

    () 辦理該地區會員之聯繫服務事項。

    () 協助會員合法參與各項業餘無線電活動。

    () 推動社會服務,參予社會急難救助。

    () 協助政府推行各項業餘無線電之法令。

    () 協助辦理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之選務工作。

. 辦事處受本會之指揮督導,對外行文以本會名義行之.

. 辦事處工作人員由本會人員調派,所需經費由本會編列預算統籌支應.

. 本簡則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會章程暨有關法令辦理.

. 本簡則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註」:

本案經本會第二屆第一次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並報准內政部核備。

(請參閱本會「促進會訊」第一卷第九期, Vol.1, No.9.)

核准文號:內政部.82.09.11.(82)內社字第822087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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