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

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管理要點

(核准字號:交通部郵電司.86.01.31 郵發(86)字第00236號函)

第一章

一、本管理要點係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暨 交通部.83.06.01.交郵(83)字第021040號函與交通部郵電司.83.8.3.郵發(83)字第02443號函規定辦理。

二、本管理要點之目的乃為有效管理目前已設立之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使其能發揮服務社會暨訓練業餘無線電人員之功能,特訂定本管理要點,能有所遵循。

三、名詞解釋:

1、業餘電台:由建立無線電通信所需設備構成之業餘無線電台,簡稱「業餘電台」。

業餘團體電台:為一獨立之業餘無線電台,其執照核發給目前已成立之社團,該電台並有合格業餘無線電人員為該團體之受託者,負責管理該電台。

2、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應俱備:

(1)、電台負責人(控制員)

(2)、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團體電台管理要點及安全防護措施。

(3)、其主要目的乃為促進業餘無線電活動及服務社會、國家。

3、電台負責人(控制員):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執照指定之業餘無線電人員,負責控制電台信息之傳送,以確保符合無線電作業有關規章之規定。

四、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呼號之分配原則如下:

1、呼號之第二字元為英文字母「V」者,表示臺灣省行政區。

呼號之第二字元為英文字母「O」者,表示福建省行政區。  

2、呼號之第四字元為英文字母「Y」。

3、離島因其呼號字首特殊,得以呼號之第五字元為英文字母「Y」表示。

 

第二章 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之管理

五、操作業餘團體電台應遵照交通部所頒『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及『業餘無線電技術規範』之規定。

六、外籍人士使用業餘團體電台,應依照『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四十條之管理辦理。

七、操作業餘團體電台應有電台負責人或指定之合格代理人在場,方得使用。

八、操作業餘團體電台之人員不得逾越其個人執照之使用等級。

九、業餘團體電台平時作為訓練各單位所屬會員、社會服務及緊急通信指揮之用,戰時應依照政府指示,接受徵召。

十、所有在業餘團體電台操作之人員,必須留下通信紀錄。其內容應包括日期、時間(UTC) 對方呼號、工作頻率、使用功率、雙方訊號報告、操作方式及其他輔助事項。在操作完畢離開電台前,操作者和電台負責人或其指定之代理人,必須雙方在工作日誌上簽章,以示負責。

十一、業餘團體電台負責人應於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將有關財產目錄造冊彙報本會備查。

十二、設置業餘團體電台處所,應備有消防器材及防盜措施。

十三、業餘團體電台之工作日誌應保存二年,當地電信監理站得隨時調閱其工作日誌。

第三章

十四、業餘團體電台若有蓄意違反本規定,經警告仍不服從糾正者,或無正當理由持續六個月以上未操作者,本會得簽報交通部註銷其業餘團體電台執照。

十五、本管理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六、本管理要點經交通部核備後施行。

舊要點: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總會暨所屬分支機構業餘無線電團體電台管理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