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話)電台呼號分配

世界各國呼號指配是依據聯合國國際電信聯合會(ITU)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的,
各國依分配之字首來編排字尾及序號,組成完整之電台呼號,
我國依據國際呼號分配表規劃的字首為B,其完整之指配規則
則依據交通部電信總局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指配,
以下就國內業餘無線(電話)電台之呼號指配規則加以說明如下:
字首固定為: B (表示中華民國、台灣)。
第二字元有:
M (目前國內四等業餘(電話)電台使用)。
N
O
P
Q
U (目前國內二等業餘電台使用)。
V (目前國內二等業餘電台使用)。
W
X (視第四字元只有一個為中繼電台
    第四字元只有二個為一等業餘電台
    第四字元只有三個為三等業餘電台)
第三字元(表示地區)有:
0 (臨時電台)
1 (基隆、宜蘭)
2 (台北)
3 (桃園、新竹)
4 (苗栗、台中)
5 (南投、彰化、雲林)
6 (嘉義、台南)
7 (高雄)
8 (屏東、台東、花蓮)
9 (台灣本島以外之地區)
第四字元為一個 ~ 三個英文字母組成流水序號。
一個字母為:特殊業餘電台(若第二字元為X則為中繼電台)
二個字母為:二等業餘電台(若第二字元為X則為一等業餘電台)
三個字母為:四等業餘電台(若第二字元為X則為二等業餘電台)
舉例如下:
苗栗中繼電台 : BX4M
東沙島電台 (特殊電台): BQ9P
桃園一等業餘電台 : BX3AA
宜蘭二等業餘電台 : BV1EC
台中三等業餘電台 : BX4AAA
台北四等業餘電台 : BM2DDP
第41屆世界童子軍空中大露營臨時電台 : BV0BSC
依據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業餘電台應經申請取得電台執照後始得使用。
第三十條 業餘電台之呼號,除臨時電台由交通部直接指配外,
    其他電台之呼號於申設業餘電台時,由電信監理資訊系統自動產生,
    任何人員皆不得要求指配特定呼號。
    業餘無線電人員取得較高等級之資格後,原設置之業餘電台得申請改配呼號。
第三十二條 業餘電台於初次建立通信或通信完畢時均應報明呼號,
    通信中每隔十分鐘或更短期間應報呼號一次。

以上資料摘錄自業餘無線電管理辦法,若有修正以交通部電信總局公布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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