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測向競賽規則

(原著CRSA 1989.7月 編修 BV4NV/王薏勝 1995.10月)

第一章 競賽項目

第一條 競賽項目(個人單項、個人全能、單項團體、團體賽)

1.男子 2 米波段(144MHz)測向

2.女子 2 米波段(144MHz)測向

3.男子80 米波段(3.5MHz)測向

4.女子80 米波段(3.5MHz)測向

以上比賽項目均可成年,青年(未滿17歲者)和老年(滿40歲以上者)組。

第二章 競賽的參加者

第二條 運動員

1.凡符合競賽規則要求的選手,均可參加競賽或者測驗。

2.運動員的義務權利:

a.熟悉並遵守測向競賽規則。

b.尊重裁判員、服從裁判,支持和協助大會工作。

c.在競賽中、有權向裁判員詢問急待解決的問題。

d.有權通過領隊或教練員對競賽、裁判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第三條 領隊

領隊是代表隊的領導人,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領隊一人(可由教練或運動

員兼任),其職責如下:

1.熟悉並要求代表隊全體人員遵守競賽規則、規程和各種規定。

2.及時向本隊傳達組委會及裁判委員會等部門的通知和決議。

3.對競賽和裁判工作的意見,應以口頭或書面形式提出。凡提出與成績

有關的意見,不得超過成績公佈後一個小時。

第四條 教練員

參加競賽的單位應派教練員(可由領隊或運動員兼任)在技術上指導運動

員,並協助領隊工作。

第三章 競賽通則

第五條 每次競賽設置的項目和組別,代表隊的組成及獎勵辦法等,由該次競賽

的規程規定。

第六條 運動員可以兼項,同組不同波段的競賽不得在同一天舉行。

第七條 競賽中運動員應徒步尋找隱蔽電台,禁止使用任何交通工具,禁止協助

他人或接受他人協助,也不得損害團體利益,損害公共設施或破壞隱蔽

電台的正常工作及其儰裝。

第八條 在競賽過程中,運動員的人身安全由本隊負責。

第九條 運動員不得使用任何違禁藥物,裁判委員會有權在賽前及賽後進行檢驗

第十條 運動員自備測向機、指北針、計時器等競賽用品。

測向機(包括備用機)在競賽頻率範圍內、向外輻射的信號,不得被十

米外具有3-5 微伏靈敏度的接收機聽到,否則不得使用。

競賽中運動員必須按要求佩戴號碼布。

第十一條 競賽地區可選擇在郊區、森林、公園、丘陵等樹木較多的地帶。地面

起伏不得超過 200 米。

舉辦過測向競賽的場地在三年內不得再用於全國性的比賽。

第十二條 競賽地圖比例尺應為110000150000,在競賽地圖上標明競賽區

域、邊界、起點和終點以及磁北或正北線。

第十三條 運動員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競賽。每場競賽的時間應根據賽場地形

的複雜程度在100140 分鐘範圍內訂定。

第十四條 2 米波段和80米波段競賽中,各設置五個(或四個)隱蔽電台,並按

以下時間和呼號拍發信號(拍發速度為每分鐘 35-50字):

第一分鐘 一號台發信 拍發 MOE (-- --- .)

第二分鐘 二號台發信 拍發 MOI (-- --- ..)

第三分鐘 三號台發信 拍發 MOS (-- --- ...)

第四分鐘 四號台發信 拍發 MOH (-- --- ....)

第五分鐘 五號台發信 拍發 MO5 (-- --- .....)

一號台在第六分鐘重新開始發信,以後依此類推。

各波段競賽均設信標台(六號台)並設於終點跑道入口附近,連續工

作,呼號為 MO (-- ---)

第十五條 電台用自動或人工鍵控方式工作,電台輸出功率為 2-5瓦,發射天線

的架設,應儘量避開環境影響。

2 米波段競賽頻率為 144.000-146.000兆赫,採用水平極化波發射調

幅電報(AM)。

80米波段競賽頻率為 3.500-3.600兆赫,採用垂直極化波發射等幅電

報(CW)。

每個波段的隱蔽電台,均應工作在同一頻率上,但電台頻率的自然漂

移不予考慮,信標台也應工作於各自波段規定的頻率範圍內,但不得

與隱蔽電台同頻。

第十六條 各隱蔽電台間的直線距離不得小於 400米,隱蔽電台與起點的直線距

離不得小於 750米,以起點經全部隱蔽電台到終點的最佳直線總距離

4-7公里。

隱蔽電台的設置,應考慮到不影響到他人的工作、生產、和休息,並

照顧到運動員尋找時的安全。

在隱蔽電台 2 米範圍內,設置一個標有該台呼號和工作頻段的點標

(塗有紅白顏色的三面菱柱體),並附有作印或打卡器具。

第十七條 成年男子組選手尋找五個隱蔽電台,其他組別尋找四個隱蔽電台:

青年組選手不找第三號(MOS)隱蔽電台。

女子組選手不找第四號(MOH)隱蔽電台。

老年組選手不找第五號(MO5)隱蔽電台。

尋找電台的順序由運動員自行選定。

第十八條 在競賽過程中,如隱蔽電台發生故障,其時間超過 40秒時,稱為一

次發信故障(按一輪發信時間計算)。在一輪發信週期內,無論幾個

電台發生故障只算一次故障,凡已出發但未通過故障電台的運動員

均以實用時間中減去故障次數所用時間的一半在故障時間內找到

該台者按一次故障計算

第十九條 競賽時間分別以起點和終點的計時器為準,計時精度不低於秒。

第二十條 競賽場地的起點、終點和各隱蔽電台之間,應設有無線電通信設備,

但不能對隱蔽電台的發信和運動員的測向造成干擾。

第二十一條 如遇場地、天氣等有礙競賽正常進行的特殊狀況,總裁判長有權中

止競賽,並設法召回運動員。

第四章 競賽方法

第二十二條 賽前由起點裁判長組織各隊教練抽籤,並當場填寫本隊運動員的出

發順序,交出後不得更改。

按籤號排出順序時,若出現輪空、同一隊選手在同批或相鄰批次出

發時,裁判有權作調整。

第二十三條 賽前組織運動員進行校波或預習,其頻率為競賽頻率。

第二十四條 運動員前往賽區途中,禁止打開測向機或頭戴耳機。運動員到達起

點預備區後,由起點裁判長宣佈本場競賽的有關事項,並以通知牌

的方式公佈。

運動員應按規定時間、地點放置測向機。

運動員出發前十分鐘,才可領取地圖和測向機。

第二十五條 領隊、教練和其他人員離開預備區後,不得再重新進入,可在起點

和終點規定的範圍內觀看比賽。由起點到終點的轉移,應有組織的

進行,不得隨意行動。

第二十六條 運動員出發間隔時間為一輪發信時間,每批出發 2-4人。

運動員在第五號隱蔽電台開始發信時出發,越過規定跑道的終端線

,方能開機和頭戴耳機。跑道終端距離出發線約為 50-250 米。應

有明顯標誌。每批出發兩名以上選手時,最好設置不同的跑道,各

跑道終端之間以及與出發線之間應儘量做到相互看不見。

運動員出發後不得返回起點地區。

 

第二十七條 運動員找到隱蔽電台時,需在競賽卡片上按規定作印或打卡,以做

為找到該隱蔽電台的憑證。

第二十八條 對於已經超過規定時間但仍在競賽的運動員,裁判有權終止其競賽

,並在指定地區收留。運動員因故退賽,必須及時向裁判員報告,

並聽從裁判員安排。

第二十九條 運動員在找完隱蔽電台後,要按地圖或按信標台的信號,經終點跑

道入口沿跑道奔向終點線,但無需找出信標台作印或打卡。

運動員測向所用的時間以到達終點線時計算。運動員通過終點線後

應主動交驗競賽卡片。

第三十條 運動員或代表隊其他人員,違反規則及有關規定時,應按情節輕重

,分別給予警告、增加測向時間、一台成績無效、一場成績無效、

取銷競賽資格等處罰。具體辦法按裁判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基層組織的競賽,可按當地的實際情況,在電台設置和出發方式方

面從簡。

第五章 名次評定

第三十二條 個人單項名次,按找台數、測向時間的順序評定。

個人全能名次由 80米和 2 米波段競賽均有成績者,按找台總數及

測向總時間的順序評定。

找台數多者,名次列前,若找台數相同,以測向時間少者名次列前

,若再相同者名次並列。

第三十三條 團體和單項團體名次應按有效場次、找台總數及測向總時間的順序

評定。若相同,個人名次較佳者,名次列前。

各組別單項團體名次選其中兩名最佳隊員的成績相加,按找台數、

測向時間的順序評定。

第六章 裁判機構

第三十四條 裁判委員會

1.裁判委員會由總裁判、副總裁判、秘書長和各組裁判長組成。

2.裁判委員會直接領導競賽工作,負責競賽的實施和確定競賽成績

。並監督領隊、教練員及運動員遵守競賽規則和規程。

3.根據競賽的具體情況,在不違背競賽規則、規程的原則下,賽前

可制定有關規定及提出注意事項,以確保競賽順利進行。

4.競賽前協同有關部門檢查場地、器材及競賽用品,進行裁判人員

的分工和訓練,做好競賽的物質和技術準備。

第三十五條 裁判機構及人數

總裁判 1 人 副總裁判 1

裁判秘書組: 秘書長 1 人 副秘書長 1

起點裁判組: 裁判長 1 人 副裁判長 1 人 裁判員 4-9

隱蔽電台裁判組:裁判長 1 人 副裁判長 1 人 裁判員 5-20

巡迴裁判若干人

終點裁判組: 裁判長 1 人 副裁判長 1 人 裁判員 4-7

成績統計裁判組: 裁判長 1 人 裁判員 1-2

技術裁判組: 裁判長 1 人 裁判員 1-2

在不影響競賽的原則下,可不設副職,裁判員儘可能兼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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