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餘無線電

 

業餘無線電

業餘入門

Q語縮簡語

開放頻率

一般通信

ARDF

ARES

動員日

SSTV

 

 

大型災難ARES啟動程序

甲、啟動程序:

一、所有未參與任何地方組織或單位之業餘無線電人員:於145.00 MHz及

  431.00 MHz報到(Check-in),及聽候分區主控調派。

二、成立【分區主控網】,分別由分區主控負責指揮及協調。

三、各【地區主控網】成立。各【地方單位】之成員,先於常駐頻率向該單

  位主控(或電台長)報到,再由主控(電台長)向地區主控報到,並報

  告其動員狀況。

四、地區主控向分區主控報告地區動員情況。

五、配合災區指揮中心(消防單位),成立災區通信網。災區主控(電台長)

  負責對災區及分區(或地區--視災害擴大程度)間之聯繫:

  甲、現場救難作業:災區現場擔任救難任務單位,以事先規劃頻率(或

    單位內部之常駐頻率),成立災區臨時電台,分別實施救災、補給、

    導引、後送、通報等無線電聯合作業。

  乙、後勤支援作業:由各地區主控負責調派非救難成員,分別以事先規

    劃之頻率,至各指定醫院、警局、避難所、難民收容所、車輛指揮

    部、物資配發處….等地,成立臨時電台,並接受災區或地區主控

    之指示,傳遞各項資訊、請求支援等訊息。

六、各單位及個人成員除災區現場作業之外,應接受各級主控指揮。除非獲

  得主控允許,否則絕對禁止單位或個人間的橫向聯繫,以免造成頻率秩

  序紊亂,延誤救災時機,及重要訊息傳遞。

七、為了避免假主控製造社會或災區混亂,必要時,將由上級主控或ARES

  總指揮/分區指揮,對主控實施「辨証」或其他方式之身分確認。

八、ARES狀況解除,由下往上通報任務結束,或由總指揮或分區指揮下達

  狀況解除通告。

 

乙、緊急頻率協調:

一、建議頻率:VHF頻段

  V-1. 緊急通報、報到、守聽頻率:145.00 MHz

  V-2. 導引頻率:144.00 MHz

  V-3. 後送頻率:146.00 MHz

  V-4. 補給頻率:144.50 MHz

  V-5. 緊急通信備用頻率:145.50 MHz(現場作業V-A頻率)

二、建議頻率:UHF頻段

  U-1頻: 431.00 MHz(緊急通報、報到、守聽頻率)

  U-2頻: 430.00 MHz(導引頻率)

  U-3頻: 432.00 MHz(後送頻率)

  U-4頻: 430.50 MHz(現場作業U-A頻率)

  U-5頻: 431.50 MHz(現場作業U-B頻率)

北部分會:ARES啟動與狀況解除:VHF 145.00 MHz;UHF 431.00 MHz

     一般聯絡頻率:

第一分區(宜蘭分區):

第一分區(基隆地區):

第二分區(台北區):

第三分區(桃園新竹區)

 

丙、註文

分區主控網第一分區:基隆、宜蘭;第二分區:台北縣、市;第三分區:

      桃園、新竹;第四分區:苗栗、台中…..。

地區主控網以地區行政區域劃分,如:羅東地區、宜蘭市區、台北市東區、

      桃園大園區、新竹竹東區….等。

地方單位如各地區救難團體、業餘無線電團體、本會各支會及支分會…等,

     如:宜蘭救難協會、台北業餘無線電協會、桃園縣救援協會…..。

ARES總指揮/分區指揮:依據交通部核准有關ARES計畫(註),由中華民

     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總會長,及各北中南東各分會分會長擔任。

各分區、地區ARES主控人員資格:

  一、須取得業餘無線電人員執照與電台呼號。

  二、須對各種通信報讀法、簡語運用純熟,能快速無誤抄收電台呼號者。

  三、電台設備與送收信號條件良好,對當地無通信阻礙者。

  四、熟悉無線電法規、技術規範、無線電監理業務,能提供各電台正確資訊者。

  五、通過本會ARES組資格審核、登錄,並向交通部主管機關核報者。

( 以上程序經八十八年度ARES緊急通信頻率協調會議決通過 )

 

註:有關本ARES計畫,相關之主管機關核准文號如下:

1.交通部郵電司83.12.31郵發(83)字第04096號函:ARES草案併入「業餘無線電規則草案」研擬辦理。

2.台北市政府衛生局84.03.14 (84)北市衛三字第13724號函:協助本局建立「重大災害發生時緊急醫療通訊網」

3.台北市政府衛生局84.03.15 (84)北市衛三字第13813號函:協助本局「本市防震防災大演習」

4.交通部郵電司84.04.27郵發(84)字第01523號函:核准ARES作業。

5.交通部郵電司84.05.08郵發(84)字第002832號函:核准145.00 MHz及431.00MHz 為ARES作業使用。

6.行政院衛生署84.05.16衛署醫字第84026822號函:同意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配合演練與執行「ARES」

7.電信總局84.12.07電信監字84C8002364號函:ARES 145.00頻率干擾調查。

8.交通部郵電司84.12.29 八四通66-1(3298)號函:ARES 145.00頻率干擾調查。

9.電信監理站85.01.22電信監字第85C8000157號函:請電信總局北區電信管理局協調中華民國業餘無線電促進會查處ARES頻率干擾事項。

10.交通部電信總局86.10.07電信86字第00919號函:「電信警察為支援全國重大災難或其他安全事項之通訊車適宜」會議記錄

11.國防部通訊電子局86.10.21.(86)廣廉字第2000號函:請提供救災通信中繼網路相關資料。

12.交通部郵電司87.04.14郵發(87)字第01205號函:核准第一次ARES頻率協調會。

13.交通部郵電司88.05.20郵發(88)字第02627號函:核准第二次ARES頻率協調會。

BV2OO June 21 1999 

  ARES 緊急通信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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